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公布

一、檢附銓敘部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二、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5條規定,除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增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即於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