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業奉行政院定自113年10月1日施行

一、依教育部113年10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100571號函轉行政院113年9月30日院臺建字第1131025881B號函、內政部113年9月18日台內國字第1130810829號函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

二、相關內容公告於全國法規資料庫,供師生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