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請各位教師同仁檢視,是否具有可改敘年資,請於12月1前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1145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 教育部 114922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091號函、
教育部114924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請各位教師同仁檢視,如有曾擔任:
1.
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2.
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並依師培法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請在121前聯繫人事室辦理提敘或改敘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