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 Post published:2023-11-15 Post last modified:2023-11-15 Post author:人事室主任 Post category:A03.一般公告 / B09.人事室公告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請參閱附件。 轉知國民年金法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反毒宣導~台中男住家藏大麻 見警搜索老神在在 一站就露餡下一篇文章112.11.17高三普通科升學講座座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