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 Post published:2024-09-12 Post last modified:2024-09-12 Post author:人事室組員 Post category:A03.一般公告 / B09.人事室公告 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重點為出具證明單位由警察、消防單位改成鄉(市、鎮、區)公所。 1130911國教署來函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下載 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下載 人事室-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下載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下載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公告轉知員生社公告下一篇文章113年高優計畫課程:《所謂的超自然現象─開發超能力》 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