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分發錄取生注意事項
一、 各錄取生之註冊入學通知,由各錄取學校自行寄發。錄取生應依該科技校院之規定辦理註冊入學,並於註冊時繳交學校畢業證書正本,或依教育部發布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繳交相關同等學力證明正本,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准註冊入學。
二、 經本招生錄取進入科技校院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悉依各科技校院學則規定辦理。
三、 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概不得參加114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四、 錄取生未依本委員會規定期限及方式,以書面向錄取學校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參加 114 學年度四技二專技優甄審入學招生、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五、 錄取生因故欲申請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如本招生簡章附件七),於114年5月13日(星期二)12:00前將此書面資料傳真至錄取學校,且以電話確定錄取學校已收到傳真,始完成放棄程序。未依規定期限及方式聲明放棄者,概不受理。(各錄取學校地址請詳參本簡章附錄一「各科技校院招生名額及介紹」);若有爭議則以傳真收到之文件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