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2年9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7827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校院辦理之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行政院或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四、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電話:02-7736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