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修正發布,請參考。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9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7827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校院辦理之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行政院或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四、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電話:02-7736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