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重申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理由認定及核准程序,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有關教師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第6條第7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並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