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舉行,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4條、第55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二、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6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等規定,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日期依選舉委員會通知),並准予公假。未參加前開講習者,不得擔任選務工作人員。
三、旨揭選舉依據澎湖縣選舉委員會112年4月17日澎選一字第1120000330號函,相關工作人員准予補假1日
四、本校教職員工如有意願者,於本(112)年7月27日下班前至人事室填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