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2條條文勘誤表、第3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537B號函辦理。

 二、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發布在案,其中第32條第5項有誤,請依據勘誤表所列更正條文文字,並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30日前修正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