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219A號函辦理
一、教育部出版「多元性別友善教學資源手冊」國中小、高中版及課程模組,內容包括:概念篇、課程與教學篇、校園經驗篇、導師篇及多元性別教學資源篇等,提供符合社會趨勢、實用且適齡適性之資訊及課程教案,俾利教師實施課程教學時參考運用,以建立對多元性別友善之校園環境。為利校園教職員工具備協助多元性別學生之知能力,並能將資源手冊課程模組運用於教學,請加強宣導並鼓勵教師多加利用(手冊內容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國小版:https://pse.is/7perdf;國中版:https://pse.is/7pered;高中版:https://pse.is/7pesdf)。
二、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之宣導資源中,公告有「兒少性私密影像遭散佈常見樣態」宣導資料(網址:https://siarc.mohw.gov.tw/service.php),請學校參考該宣導資料,適時於相關集會進行防治宣導或融入課程中,持續推動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工作,以防範學生受害。
三、為利學校進行決策過程能參酌兒少之意見與想法,重視兒少之權益,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規定,得納入學生代表,俾利政策制定或計畫推動能符合兒少需求。
四、近年校園偷拍事件增加,請學校加強對具隱私性空間(如廁所)之安全檢視;另針對疑似或檢舉有偷拍疑慮之空間,可不定期實施反偷拍之偵測,以防範偷拍事件發生。
五、學校聘用之正式及非正式人員或志工性質服務人員,因分屬校內不同單位權管,請學校落實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之定期查詢,以維護校園安全。
六、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及行為人防治教育相關執行建議:
1、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第3、4項規定略以,本法第26條第2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三)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關課程。(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前項第4款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2、據上,學校性平會應視個案行為學生實際需要,安排「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得由性平會決定執行內涵,如特定主題之授課、閱讀性別議題之書籍並提交報告、融入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並記錄之等),並討論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
3、請學校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培訓及研習,並由教務處定期盤點校內可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之名單,以利安排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4、依性平法第10條規定,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另依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26條第3項規定,對事件當事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學校性平會可評估往年提供事件當事人心理諮商與輔導之需求,及目前學校輔導人力情形,如有以鐘點外聘專業人員之需要,建議性平會得列入年度實施方案或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二)重申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017674號函,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不同者,依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
1、調查屬實: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並應由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及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成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
2、調查不成立:無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事件管轄學校係作成原措施之學校,維持由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教示當事人向事件管轄學校提起申復及申訴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