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行動不便同學使用電梯權益,未申請使用電梯之同學,切勿使用電梯,凡違規使用電梯遭查獲者,一律依照規定給予愛校服務處分 Post published:2023-09-26 Post last modified:2023-09-26 Post author:學務處生輔組長 Post category:A03.一般公告 為維護行動不便同學使用電梯權益,未申請使用電梯之同學,切勿使用(包含向同學借用電梯感應卡),凡違規使用電梯遭查獲者,一律依照規定給予愛校服務一次,另外經核准使用電梯感應卡的同學,僅限1位同學陪同且不得借給他人使用,違規者給予愛校服務5次,請同學確實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E同暢游電子書海-雙週借閱排行榜」活動下一篇文章轉知「Z世代教室革命—短影音與教師個人品牌建立」線上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