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439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1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1次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五、處理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園霸凌事件,確依上開法規於2個月內積極辦理相關調查作業,以維護事件當事人之權益;倘有必要時再依規辦理延長事宜並應通知當事人,不得「無理由」即逕予延長;且仍應積極掌握時效,儘速完成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