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一、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二、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1.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
2.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