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回國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Post published:2025-06-05 Post last modified:2025-06-05 Post author:學務處衛生組長 Post category:A03.一般公告 / B03d.衛生組公告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請本校教職員工生入境時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Read more articles 上一篇文章轉知114年資訊月「傑出資訊人才獎」選拔活動簡章下一篇文章公告114學年度第1學期轉班群審查通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