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桃園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請於112年4月14日前向特教組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五、請依本文第七點網址內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