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選拔對象:
(一) 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二) 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績優之人員。
二、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 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
(二) 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
(三) 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四) 受選拔前四年度未曾連續四年獲優良單位獎。
(五)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三、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一) 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 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 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 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四、優良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二)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 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七)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五、選拔活動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由初審單位接受推薦或自薦,於115年4月24日前完成初審作業。
六、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楊修懿先生,電話02-89956666 #8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