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檢送數位發展部115年6月29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2132號令影本1份

一、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6月29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213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係數位發展部核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亦同。…」,有關「傳播設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之用詞定義。